用人单位能否变相收取保证金?

2021-06-02   来源:单位总结

  近日,成都市读者姜某来电话咨询:他的女儿在一家公司打工,但公司在他女儿发薪的第一个月,没经过他女儿的协商,公司就扣除一半的工资作为保证金,他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法对吗?同时,成都打工的王某也来电话咨询说:他大学毕业后到成都一家电脑公司打工,但该公司要求他提供担保人才能与他签合同,他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对吗?他们遇见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?

  就姜某、王某咨询的问题,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:

  就你们咨询涉及两个问题。一是用人单位变相收取保证金,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三条之规定: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、休息休假的权利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。所以,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必须按照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遵循面向社会、公开招收、全面考核、择优录用的原则,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。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《劳动法》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时,方可录用职工。

 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用人单位在在第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一半作为保证金、要求劳动者就业时候提供担保人的行为显然都是违法的。

  又根据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:

  (一)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,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;

  (二)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,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;

  (三)招工中收取报名费、风险金、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;

  (四)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;(五)安排女职工、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;(六)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;

  (七)克扣、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;

  (八)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;

  (九)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;

  (十)解除劳动合同后,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;

  (十一)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;

  (十二)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  你们可以根据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五条中的规定: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、法规的行为,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投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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