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公积金提取指南

2021-06-09   来源:单位总结

  宁波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:

  第2十八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:

  (一)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

  (二)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

  (三)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、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(并提供复印件一份),到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

  (四)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,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,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,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;需要核实的,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,并答复申请人

  (五)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。

  第2十九条 除节假日外,提取业务全月办理,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。

 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

 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:

  (一)职工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

  (二)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

  (三)职工本人、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、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,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、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。

  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,符合以下之一情形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,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。

  (一)退休的

  (二)基本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
  (三)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,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

  (四)持有总工会核发的《特困职工证》或民政部门核发的《宁波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》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

  (五)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,或者出国、出境定居的

  (六)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

  (七)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。

  延伸阅读:宁波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条件

  (一)退休的

  (二)基本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
  (三)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,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

  (四)持有总工会核发的《特困职工证》或民政部门核发的《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》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

  (五)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,或者出国、出境定居的;(六)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

  (七)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。

  友情提示:如有变动,请以官网信息为准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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